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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约金的由来及计算规则
专栏:行业资讯
发布日期:2022-03-17
阅读量:1646
作者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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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。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,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‰的滞纳金。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,供水企业可按照《城市供水条例》规定暂停供水。

滞纳金是指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按时交款或者没有按时还付贷款,根据超过的天数和需要缴纳的费用而额外缴纳的一定金额。滞纳金是一种强制措施,是对交款方没有按时付款的一种经济惩罚。 水费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期限交纳水费时所附加的罚款。若未能按期缴纳水费或因银行存款不足造成扣款不成功的用户,逾期要计收水费滞纳金。

根据《行政强制法》第4条、第12条、第13条规定,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,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。除国家法律外,均无权设立滞纳金。因此,供水企业在合同中设定“每日收取应缴水费1%的滞纳金”规定属于无效条款。

随着国家进行普法推法的宣讲,不少省份对《城市供水管理条例》进行修改取消滞纳金的收取,而是按合同支付违约金。如《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》第四十条中的内容。

在大脚八智慧水务基础业务系统对违约金的处理如下:

违约金常见四种判断设置:


1.1违约金比例设置(二选 一):

1.1.1正常计算:本金*违约金比例*天数。

1.1.2 复式计算:{[本金+(本金*违约金比例*T-1日)]*违约金比例*T日]}


1.2违约金是否设置上限(二选 一):

1.2.1正常情况违约金上限不能超过本金。

1.2.2违约金不设置上限(这类水司占比小,违约金比例一般低于0.5%执行)。


1.3违约金生效设置(二选 一):

1.3.1费用生成日起XX天生效。

1.3.2指定每月XX日生效。


1.4假期是否计算:对客户手动选择那一些日期将不计算违约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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